查看原文
其他

疑难: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问题解答16则

汪道平 专题导图
2024-08-27
上海税局:2016年4月20日,“倾听诉求、答疑解惑: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局长在线访谈里:[谢先生]: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2016-04-2010:12:39]
[李俊珅]:根据你的描述,由于房产产权属于总公司,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预缴。对这种情况,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2016-04-2010:13:16]
 
新疆: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那么,我想了解的是,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此行为属于房产转租,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
 
福建:三家分公司合资购买的不动产,由总公司统一出租,再将收取的租金分给各分公司,就取得的租金分公司是否要开具发票给总公司?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因此,该业务实质上是由总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对取得租金收入再进行内部资金调拨。如总公司为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则为内部资产划拨行为,不需开票;如果为非汇总核算机构,则总分公司之间应按独立交易行为开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天津、我公司为一家境内银行,总公司在境外,我们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因此其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川、网友随风:请问总公司在税务局领取的发票,可以拿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开具吗?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一个城市,但是属不同的县区管辖,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公司。[时间:12-2315:33]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彭红玲: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所以,总公司在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不可以拿到分公司由分公司开具。[时间:12-2315:24]
 
山东、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授权给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分公司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安徽、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安徽、分公司购买货物,由总公司付款,取得的开具给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和进项税取得情况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总机构,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应于每月12日前,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并于12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异地的各分支机构。此种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发票,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货劳处审核人:李英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61215日国税函〔20061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基亚公司采用总公司对北京、江苏和东莞三个地区分公司的购销业务实行统一结算方式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79)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第一条第()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税评论Lawping整理
安徽、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是必须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还是可以由直接提供建筑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答: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湖北、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川、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总公司向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服务项目缴纳对应的增值税,如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
 
北京、纳税人为总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符合免税政策,但合同是由总公司与境外签订,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收入也是由总公司代收,再根据分公司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分配。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根据纳税人描述情况,分公司不能享受跨境免税优惠。
 
青海、合同签订方(总公司)与开票方、付款方(分公司)不一致,但分公司持有总公司的委托授权书,总公司作为受票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因此,谁支付(或者负担)谁抵扣。
 
甘肃、总公司有建筑的资质,因此建筑工程项目都是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的,实际的建筑服务是由分公司提供的,那发票是由谁的名义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的,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福建、跨县(市、区)外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对此,如何解决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做进项抵扣。
 
福建、总公司具有养老机构的资格证明,分公司没有养老机构的资格证明,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同时总公司的资格证明,分公司可以使用,但分公司也要符合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未汇总核算的分公司应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汇总核算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
 
财税评论Lawping整理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专题导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